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交易场所是交易市场提供的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第二条
交易市场接受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及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交易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主持下,在交易市场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要约,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签订不可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信誉,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经由交易市场批准,在交易市场进行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第四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应约的交易商。
第五条 “电子交易”是指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制定的规则和标准,通过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交易商品”:是指交易市场根据市场需求推出的相关交易品种。
第七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电子交易通道。每一通道都附有相对应的电子签名。每个交易席位对应分配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组合为交易席位代码。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规则及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则,通过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达成的买卖合同。通过交易市场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达成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转让。
第九条 “存管银行”是指与交易市场签订协议,负责存管交易商交易资金,协助交易市场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结算、划拨,确保交易商交易资金安全的银行。
第十条 “交易准备金”是指交易商为了进行电子交易而存放于存管银行交易资金存管专用帐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商品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是未被电子交易合同占用的资金。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市场相关规则支付的用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十二条 “成交价”是指通过交易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价格。
第十三条 “最少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少数量。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市场指定的,为电子交易合同履行货物交收的地点。
第十五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提交交易市场并经交易市场审核确认的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第十六条 “提货单”是由交易市场开具给交易商,用于在指定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证明。
第三章 交易
第一条
交易商品由交易市场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交易市场挂牌的交易商品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交易市场申报新的交易品种。
第二条 交易商在选择挂牌的交易商品后,应如实申报交易商品的主要商品属性,包括商品品种、规格、主要质量指标、产地、交货地、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少交易量等内容。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
13:30-16:00,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四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交易市场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5‰。交易市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五条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并收取商品成交金额5‰的服务费,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交易市场免收双方的结算和交收服务费。
第六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并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得转让;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合同的交货时间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八条 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单位为吨。
第九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向交易市场交付定金,定金标准为成交总金额的5%;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商品价格变动和实际情况调整定金比率。
第十条 要交易市场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的,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前5个交易日开市之前,应将足额货款划入交易市场清算账户;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准备好相应的货物待交货。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已划至交易市场帐户的定金,该定金由交易市场支付给守约方。
第十二条 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或买方未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货款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不再履行。
第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并向交易市场交付足额定金;
2、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交易品种,并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方向、品名、规格、产地、数量、质量标准、价款、交货地、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少交易量等内容;
3、摘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需货物,在确定购买意向后将购买指令输入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4、当挂牌方和摘牌方可就交易的的重要条款进行协商,双方对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交易市场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卖双方挂牌价格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数量为交易双方申报数量较少的数量;
5、买卖指令经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配对成交,买卖双方即达成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商品现货交易合同,该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6、未成交的交易指令,过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定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程序:
1、交易当日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闭市后,买卖双方应按现货挂牌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收;
2、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收日前5个交易日开市之前,将足额货款划入交易市场清算账户;
3、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准备好相应的货物待买方到期提取。
4、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将货物提货单交与买方,将相应的提货单位和提货人信息提供给卖方或指定仓库。买方必须于收到货物提货单后,按照合同约定由买方提货人持《提货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货物的提取;逾期未办理的,交易市场视为买方对货物无异议;
5、货物交收或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将货物交收情况通报交易市场,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数量确认无误后,交易市场将买方80%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余款待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及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行划转;
6、交收质量:
(1)买方提货时可委托交易市场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
(2)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时,应在实际交货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市场,并附交易市场指定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
(3)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的,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4)若卖方不认可买方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的,则由卖方委托另一家交易市场指定检验机构对封样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买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7、卖方应在实际交货日内三十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逾期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未开具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市场将从剩余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部分19%支付给买方,并将其余货款划至卖方帐户后,视为买卖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
8、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间允许有±3%的溢短量,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六条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由卖方承担,所有权转移之后由买方承担。
第十七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交易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市场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市场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三十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市场调解无效的,交易商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进行仲裁。
第十九条 进行仲裁的,仲裁裁决前按本中心处理结果执行,仲裁裁决后按仲裁裁决结果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措施;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
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买卖合同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双方:
卖方(全称):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方(全称):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买卖双方均为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交易商,且均已认真阅读和深刻理解《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等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遵守交易市场的上述相关交易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买卖双方通过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订立本合同。
一 合同标的
|
产品名称 |
产地 |
数量(吨) |
单价(元) |
||
|
|
|
|
|
||
|
货款总额(元) |
|
大写 |
|
||
二 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项下货物应符合_______标准,其质量指标如下(或详见附件)。
三 数量
3.1 本合同项下货物数量合计 吨。
四 价款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单价为______元/吨(人民币,下同)。
4.2 本合同总价款为________元。
五 价款的支付
5.1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买卖双方在进行现货挂牌交易前均应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___%定金,该定金由交易市场代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价款。
5.2 本合同项下价款的支付,由交易市场按照《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5.3 卖方应在实际交货日后30日内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 货物交收
6.1 本合同项下选择的货物交收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七 费用
7.1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按照《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的规定向交易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7.2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交收日(含当日),交收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八 验收
8.1本合同项下货物验收按照《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执行。
8.2
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在实际交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市场,并附交易市场指定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本合同项下货物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
九 违约责任
9.1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无权向交易市场要求退还定金,该定金由交易市场支付给守约方。
9.2
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或买方未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货款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不再履行。
9.3
如卖方逾期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未开具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市场将从剩余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部分支付给买方,并将其余货款划至卖方帐户后,视为本合同已履行完毕。
十 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0.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0.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十一 合同生效
11.1
买卖双方登录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并输入交易指令后达成交易即视为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即行生效。
十二 其他条款
12.1
本合同项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2.3
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闭市后,买卖双方应在达成交易当天对本合同进行盖章确认,并将确认的本合同原件送达交易市场备案。
12.4
本合同由交易市场根据其相关规则进行解释。
12.5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市场调解解决;如自该争议提起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交易市场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12.6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
(2)《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3)其它合同附件。
12.7
本合同原件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在盖章确认后,将一份原件送达交易市场,双方各留存一份。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说明
用于买卖双方通过在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而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


